全镇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对“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参与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针对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继续制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勤廉公示制度。
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改革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从严治理违规买卖宅基地、违规开发房地产和违规使用土地的行为。加强对征地和拆迁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切实保护群众利益。
继续重点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案件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着重查处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物资采购领域的案件;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和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私设小金库、乱收费、乱发补助、挥霍浪费案件。严肃查办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区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坚决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