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1条 邗江区头桥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头桥镇各项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头桥镇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2条 邗江区头桥镇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是头桥镇区总体规划文本的深化和补充,为规划实施和建设管理提供具体的技术依据。
第3条 邗江区头桥镇总体规划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若需调整、修订本规划,须经邗江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4条 邗江区头桥镇总体规划经邗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邗江区建设局(规划局)负责解释,由头桥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5条 凡在本规划批准前编制的各项规划若有与本规划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划为准。
第6条 因建设需要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等,均应按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7条 制定本技术规定的目的是提高头桥镇总体规划的技术性,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第8条 制定本技术规定的原则:贯彻总体规划意图,对规划控制的内容作定量或定性的规定,规划管理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
第二章、城镇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9条 用地性质依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应按图纸标定的用地性质进行控制。
第10条 确需变更用地性质时,可依照头桥镇总体规划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并须服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
第三章、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11条 在实施土地使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项
1、占用道路广场或市政设施用地;
2、在交通性主道路旁建设吸引大量人流的公共设施;
3、在环境、交通、日照、通风等方面对周围用地造成不良影响;
4、在绿地中建设建筑密度大于15%的设施;
第12条 居住用地
1、规划的居住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设置工业。
2、平均每人居住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平均每户居住建筑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上。
3、居住建筑间距:新建的住宅不得小于1:1.35,现状住宅区至少保证1:1.2。
4、各类居住建筑用地控制指标如下表。
第13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中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校舍用地为每位学生25~35平方米;
2、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生的千人指标为70人/千人,校舍用地为每位学生15–20平方米;
3、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4、医院床位数千人指标:3张/千人。
第14条 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容积率:一类工业以0.8–1.1左右为宜:二类工业以0.8–1.0左右为宜;三类工业以0.65~0.8左右为宜:
2、工业用地中的绿地率不小于2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四章、道路控制
第15条 道路等级
道路由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组成。
道路红线宽度和断面形式: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
道路交叉口用地控制:
1、平面交叉口处理道路缘石转弯半径:主干道路按20-30米控制:次干道路按15–20米控制。
2、交叉口用地范围按红线转弯半径和停车角形双控制,主干视距道路停车视距为60米;次干道路停车视距为40米。
第16条 停车泊位
1、除集中设置的社会停车场外,凡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重要的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等,必须按停车泊位规定表的规定,在自身用地的范围内设置停车泊位。
2、社会停车场的位置由控规确定,其出入口方位、停车位置安排及附属设施的布局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市政设施及绿地控制
第17条 规划确定的自来水厂、加压泵站、变电所、污水处理厂等用地应按远期规模控制用地,并且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18条 结合城镇道路及防护绿地安排高压走廊,近期实施和远期规划的高压走廊均应长期控制,500KV的高压走廊按50米宽控制。
第19条 35KV变电所按1.0公顷(含进出线用地)控制用地,110KV变电所按1.5~2公顷控制用地。
第20条 镇域自来水由地面水厂统一供给,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划定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第21条 绿地控制
1、城镇绿地系统由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组成,形成完整的绿化体系。
2、公共绿地由滨河绿地、公园和广场构成,居住区以街头绿地为主。
3、新区沿河控制12米以上的绿化带,旧区沿河控10米以上绿化带,桥头至少控制30米绿化带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4、各专用绿地分属各项建设用地,不作为绿地参与用地平衡。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新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工业、商业金融、仓储、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0%,道路绿化用地达到道路用地的15~20%,并尽可能做到种植多层次、树种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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